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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十四五”期间煤矿引导退出激励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依据

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规定,对下列四个方面不达标的煤矿通过给予政策支持等综合措施,引导相关煤矿有序退出:

1.安全方面。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极其复杂、具有强冲击地压等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开采深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煤矿。

2.质量和环保方面。产品质量达不到《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煤矿。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煤矿。

3.技术和资源规模方面: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晋、蒙、陕、宁等4个地区产能小于60万吨/年的煤矿;开采技术和装备列入《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政策导向(2014年版)》限制目录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与大型煤矿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

4.其他方面。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其他自愿退出的煤矿。

(二)背景

2016年,我省制定并上报了《陕西省2016-2020年煤炭行业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方案》,计划关闭煤矿101处,退出产能4725万吨/年。省政府与国家去产能部际联席会议签订了目标责任书。通过多方努力,2016-2020年,我省关闭煤矿157处,退出产能5597万吨/年,超额完成872万吨/年。

通过煤炭去产能,我省煤炭产业结构进一步得到优化,全省煤矿单井平均产能达到192万吨/年。但由于受资源储量、《设计规范》中服务年限的限制,目前全省仍有属于引导退出的60万吨/年以下煤矿100处,产能3740万吨/年,分别占全省煤矿数量、产能的26.9%、5.25%。

“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奖补政策已于2020年底到期,新的政策还未出台。若引导退出煤矿得不到奖补,我省60万吨/年以下煤矿引导退出难度大,并面临较大的矛盾和问题。

(三)目的

汲取2020年我省燎原、乔子梁煤矿事故教训,做好煤矿“一停二整三关”工作,引导和鼓励长期停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关闭退出,避免强制关闭煤矿引发社会矛盾。

按照省政府2021年3月26日煤矿安全专题会议要求,我委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陕西省“十四五”期间煤矿引导退出激励政策》,并经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省政府要求,激励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奖补标准

“十四五”期间,对我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政策引导关闭退出的合法生产建设煤矿(不含中央在陕煤矿)实施以奖代补,榆林地区以外的,省对市2021年按照50万元/万吨标准奖补,以后年度在2021年基础上分别按降低10%、20%、30%、40%逐年退坡奖补,榆林地区由榆林市自行承担。同时,退还引导退出煤矿已缴纳的剩余资源价款,引导退出煤矿还可通过市场进行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二)不予奖补情形

资源枯竭煤矿不得享受财政奖补;属于引导退出范围而不愿引导退出的煤矿,因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环境事故或重大环境影响、违法违规等原因被相关部门提请政府依法关闭的煤矿,均不得享受财政奖补;兼并重组煤矿不退还剩余资源价款。

(三)相关要求

财政奖补资金不针对具体企业,由市统筹使用,且必须专款专用,优先用于引导退出煤矿职工安置,市、县政府逐级拨付给符合奖补条件的引导退出煤矿企业。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认定资源枯竭煤矿。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引导退出煤矿的公告、公示和关闭情况验收。引导退出煤矿经验收达到关闭煤矿标准后,方可兑现财政奖补和交易产能指标。

三、新旧政策差异

“十三五”期间:2016-2020年奖补资金分别按照实际产能的110%、100%、90%、80%、70%测算。2016年奖补标准为产能奖补79.8万元/万吨,人员安置费用1.75万元/人;2020年,奖补标准已降为产能奖补50.76万元/万吨、职工安置1.11万元/人;且奖补资金只能用于人员安置。同时,享受奖补后因产能指标折算比例低,其产能指标在市场交易中不占优势,交易价格低。

“十四五”期间:2021年奖补标准为50万元/万吨,以后年度在2021年基础上分别按降低10%、20%、30%、40%逐年退坡奖补。奖补资金优先用于人员安置,剩余部分可由企业自主处置。产能指标市场交易价格不受影响。

四、注意事项

(一)适用范围。本激励政策只适用于“十四五”期间我省范围内引导退出的省属及地方煤矿。

(二)考虑引导退出煤矿产能接续布局在榆林市,且榆林市煤炭产量占全省煤炭产量的76%,涉煤税费收入高,榆林市引导退出关闭煤矿的奖补资金由榆林市自行承担。同时,省级奖补资金按当年关闭退出煤矿所需奖补资金总额发放到市,由各市根据辖区内关闭情况统筹安排后发放到相应煤矿,但不得挪作他用。各市级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奖补标准基础上对引导退出煤矿再进行一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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