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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做好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综通煤炭﹝2020﹞1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企业是煤矿智能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2021年版)》(国能发煤炭规﹝2021﹞29号)进行智能化建设。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的验收应注重评价智能化对煤矿生产效率、安全水平等的提升效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的验收。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验收程序

第四条申请智能化验收的煤矿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

2.生产煤矿完成智能化升级改造,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各智能化系统稳定运行至少2个月以上。

3.新建(改扩建)煤矿应完成联合试运转并竣工验收,各智能化系统稳定运行至少3个月以上。

4.制定了煤矿智能化建设规划和专项设计,具有完善的煤矿智能化管理制度和人才队伍。

5.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二级及以上要求,一年内未被检查出重大隐患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6.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第五条煤矿完成智能化建设后,应先由煤矿主体企业开展自验收工作,并编写《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自验收报告》。

第六条地方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通过所属企业集团向煤矿企业所在省(区)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中央企业所属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向中央企业总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包括《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申请表》和《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自验收报告》。

第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研究通过后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验收,编制《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报告》,并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八条中央企业负责对所属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研究通过后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验收,并编制《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同时抄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第九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审,初审通过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条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专家,对验收通过的智能化示范煤矿进行抽查。

第三章验收要求

第十一条地方组织验收时,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成立验收专家组;中央企业组织验收时,由其总部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抽取时应实现煤矿主体专业全覆盖,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名,且一半以上专家应从国家煤矿智能化专家库中抽取,同一单位(集团)专家不超过2名,专家组组长应由国家煤矿智能化专家库中专家担任。专家选取应采取本省(集团)回避原则,并签署专家验收承诺书。

第十二条《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报告》应包括煤矿概况、各系统智能化建设及投资情况、建设效果评价、验收意见等,并由专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应满足《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评分方法》(见附件)中的必备指标,必备指标未达要求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井工煤矿应按照建设条件分类后进行评价,配套建设的选煤厂应与煤矿一同验收、分别评级。随着煤矿智能化技术进步、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建设标准逐步完善,不同类别的智能化示范煤矿应按照新的标准迭代升级。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报告》和抽查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名单。

第十六条对公布的智能化示范煤矿,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未通过验收的煤矿,应持续进行建设,6个月后可重新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智能化示范煤矿,可在1年后申请升级验收。

第十七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总部应对验收通过的智能化示范煤矿实行跟踪管理。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跟踪情况动态更新智能化示范煤矿名单。

第十八条验收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有关人员应坚持程序规范、标准一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煤矿智能化建设管理职责不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验收工作由所在省(区)负责煤矿智能化建设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评分方法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2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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